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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磁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間:2021-11-23 15:43:00      來源:      點擊: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對口各單位,漳河經濟開發區、磁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磁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磁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規范和加強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和監督,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運營高效、分配合理、處置合規、監督到位的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機制,充分發揮扶貧項目資產效益,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推進鄉村振興,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的通知》(冀政辦字〔2021〕88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扶貧項目資產,是指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社會捐贈和對口幫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包括實物性固定資產,資產收益扶貧、入股分紅等權益性資產和多年生生物性資產。

    第三條  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應明確各方主體權利責任。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確保收益權、落實監管權。

 

第二章  確權登記

 

    第四條  扶貧項目資產按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進行管理。

    (一)經營性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及權益性資產等,包括農業生產設施、鄉村旅游設施、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資產收益扶貧、入股分紅等項目形成的權益性資產等。

    (二)公益性資產主要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等,包括道路交通、農田水利、農村飲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電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類資產等。

    (三)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補貼)等形式幫助貧困戶發展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第五條  扶貧項目資產實行臺賬式管理。按照產權歸屬,分別建立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到戶類資產縣鄉(鎮)村三級臺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項目庫統一管理。臺賬登記應詳細登記資產的名稱、類別、運營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構成、凈值、所有權歸屬、經營權歸屬、收益分配、監管主體及處置等相關內容,確保內容無遺漏、數據無差錯。

    第六條  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穩妥推進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資產確權登記,做好資產移交,并納入相關管理體系。使用扶貧資金、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到村項目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產權歸屬村集體經濟組織,確權扶貧項目資產納入農村“三資”管理,并按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進股份合作制改革。實施資產收益扶貧、入股分紅等項目形成的權益性資產,根據簽訂合同(協議)的條款確定產權歸屬,合同(協議)沒有明確規定的,縣鄉村振興局組織合同(協議)各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相關政策法律解決。在明確產權的基礎上,延簽合同的,確定過渡期內收益或分紅比例,縣鄉村振興局組織各方簽訂合同(協議)。需收回本金的,按照原發放渠道收回國庫后根據《河北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資金管理辦法》安排使用。實施過程中,由鄉(鎮)政府全程跟蹤,縣鄉村振興局、縣農業農村局等部門重點指導,確保資產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銜接鄉村振興的生產發展項目。對公益性資產,原則上產權歸所在村集體所有,項目建成后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確權和管理。到戶類資產歸農戶所有。對屬于不動產的,依法辦理確權登記。

 

第三章  運營管護

 

    第七條 項目資產產權屬于縣級的,由縣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領導小組(或縣級人民政府)委托行業部門或國有公司負責管理。產權屬于鄉鎮人民政府的,應落實具體單位、具體責任人負責管護。產權屬于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制和資產所有人具體負責制,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定,指導、監督資產所有人做好扶貧資產管理工作。資產所有者需建立具體管護制度,明確管護人員,落實管護措施,開展管護工作。

    產權屬于村集體的扶貧項目資產,根據資產性質分類管護:

    (一)對管護能力要求較低的扶貧項目資產,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兩委”落實)要落實具體責任人負責管護?赏ㄟ^調整優化現有公益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聘請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或監測對象參與管護。

    (二)對農村飲水工程等專業性較強的扶貧項目資產,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管護。

    (三)對投資入股經營主體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由對應的經營主體負責運營管護。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兩委”落實)要與其簽訂協議,明確各自權利責任,并落實相關責任人跟蹤監測運營管護情況,采集并保存管護跟蹤信息。

    產權屬于到戶類資產,由歸屬戶自主運行管護。

    第八條  扶貧項目資產管護經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解決。經營性資產管護經費原則上從經營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資產要完善管護標準和規范,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和管護經費。屬于村集體的公益性資產管護經費,可由村集體經營收益、縣財政資金統籌解決。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理,管護經費由農戶自行解決。

第四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九條  發揮扶貧項目資產的幫扶作用,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應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并及時公開,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要體現精準和差異化,分配到相應產權人。資產產權歸屬國有資產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資產產權歸屬于村集體的資產收益,要通過設置一定條件,鼓勵采取參加村內項目建設和發展等勞動增收方式進行分配,激發群眾內生動力。經營性資產由產權所有者負責按照合同(協議)約定對上年度收益進行結算,每年至少結算一次。鄉(鎮)人民政府、縣鄉村振興局負責做好督促、指導工作。

    第十條  扶貧項目資產收益重點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優先用于扶持脫貧不穩定戶和邊緣易致貧戶增收、發展村集體經濟、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村集體可計提一定比例公積公益金,重點用于項目運營管護、村級公益事業等。具體收益分配方案由產權所有者集體決策,村級扶貧資產收益分配方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的由村“兩委”)研究提出,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執行,并報鄉村振興局及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收益結果要予以公告公示。嚴禁采用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的做法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條 經營性資產的退出。

    有下列情形經整改仍無明顯好轉的,視為運轉不正常,收回資產產權并責令退出:

    (一)未按章程規定管理和使用。

    (二)資產閑置、使用比例低。

    (三)資產負債率高于50%。

    經營性資產退出由縣鄉村振興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會商認定。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確需處置的,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進行規范處置。

    第十三條  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后采取拍賣、轉讓、報廢等方式進行處置。將扶貧項目資產進行抵押擔保的,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村集體扶貧項目資產的處置,由村提出處置方案,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經公示無異后,提交鄉(鎮)審核、報縣鄉村振興局批準,嚴格按照農村集體“三資”規范化管理相關規定執行。村集體的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收益歸村集體所有,按照村集體收入重新安排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全面實現鄉村振興。

    鄉(鎮)所有扶貧項目資產的處置,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處置方案并公示后,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 縣級扶貧資產的處置,由受委托的行業部門或國有公司形成評估報告并提出處置方案,報鄉村振興局審核后,提請縣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領導小組(或縣級人民政府)研究審批,并在縣政府網站公示無異后方可處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成立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縣鄉村振興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財政局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磁縣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鄉村振興局,辦公室主任由鄉村振興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負責做好扶貧項目資產登記與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有效銜接。各鄉(鎮)成立由黨委書記為組長的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做好扶貧項目資產后續運營的日常監管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銜接。項目所在村要成立扶貧項目后續管理工作小組,制定相關管理措施,明確專人負責本村扶貧項目的資產維護、經營管理,切實擔負起監管責任。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財政、發展改革、教育體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林業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加強政策支持,統籌協調推進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組織研究解決扶貧項目資產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指導扶貧項目資產的登記、確權、運營、管護、收益分配、績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關工作?h鄉村振興局要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

    第十八條  加強對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情況的紀律監督、審計監督、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等。發揮各類駐村工作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監事會等監督作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保障受益群眾對扶貧項目資產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嚴格落實公告公示制度,及時公布扶貧項目資產運營、收益分配、處置等情況。對貪占挪用、違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及收益等各類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工作由縣鄉村振興局會同縣委農辦、縣財政局負責。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對扶貧項目資產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相應的法律法規執行。我縣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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